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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O111民初字第3396号

吴丽萍与龙陵县林源石斛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丽萍;龙陵县林源石斛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O1**民初字第3396号原告吴丽萍,女,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云南中菱电梯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彭雪洪,男,1963年5月14日,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云南中菱电梯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昆明市官渡区,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龙陵县林源石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云山社区河头岔路口。法定代表人李志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吴丽萍诉被告龙陵县林源石斛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萍撤回对被告龙陵县林源石斛开发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丽萍承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丽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赖季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