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20117号

荣一×与荣二×、荣三×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荣一×,荣二×,荣三×,荣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117号申请执行人荣一×。被执行人荣二×。被执行人荣三×。被执行人荣四×,本院在执行荣一×与荣二×、荣三×、荣四×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荣一×于2016年1月8日死亡,需等待确定继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8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国欣

审判员  杨景崑

审判员  曾小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