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登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孟宏,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长安街三百小区西栋1单元403号,现住蓬莱市西关小区。身份证号231005197206260025。被告朱玉坤,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店子镇辛朱村1515号,现住蓬莱市南王街道办事处大王家村。身份证号码372328199102011210。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宏与被告朱玉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军
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
人民陪审员 王宪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商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