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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蓬登民初字第1073号

孟宏与朱玉坤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06-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孟宏;朱玉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登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孟宏,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长安街三百小区西栋1单元403号,现住蓬莱市西关小区。身份证号231005197206260025。被告朱玉坤,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店子镇辛朱村1515号,现住蓬莱市南王街道办事处大王家村。身份证号码372328199102011210。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宏与被告朱玉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军

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

人民陪审员  王宪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商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