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849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普乐富巷娱乐城(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代表人:张子俊,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余姚市普乐富巷娱乐城(普通合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邝亚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童阳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