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8民终107号

赵宏春诉张艳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赵宏春,张艳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宏春,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靓,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君,女,1985年6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佳宁,新疆卓鼎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宏春为与被上诉人张艳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7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由上诉人赵宏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蔡立军

代理

审判员  游绍群

代理

审判员  马金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