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宏春,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靓,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君,女,1985年6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佳宁,新疆卓鼎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宏春为与被上诉人张艳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7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由上诉人赵宏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蔡立军
代理
审判员 游绍群
代理
审判员 马金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