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783号

高冲与薛若楠、薛永梅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冲,薛若楠,薛永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783号申请执行人高冲,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薛若楠,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薛永梅,女,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冲与被执行人薛若楠、薛永梅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54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7787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7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梁云学

审 判 员  王永申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隆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