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361号申请执行人王启兴。被执行人郭光志。被执行人郭奎。本院在执行王启兴与郭光志、郭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张坤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仲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