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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行初38号

岳政社与西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韩麻村第七村民小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政社,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韩麻村第七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行初38号原告岳政社,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苗青,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万琴,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上官吉庆,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姜峰,西安市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郭毅新,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韩麻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岳海飞,系该小组组长。

原告岳政社诉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韩麻村第七村民小组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中,原告岳政社以其所诉被告不适格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政社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政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丽华

代理

审判员  程淑芹

代理

审判员  睢 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