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686号罪犯孙奇,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承刑初字第0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本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2010)承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4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孙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孙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承安检意286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洪泉
审判员 王毓兰
审判员 朱彦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