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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3民初451号

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03-04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03民初451号原告罗某,女,1983年12月20日生,仡佬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被告陈某,男,1981年12月27日生,无职业,住址同上,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4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尚源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