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03民初451号原告罗某,女,1983年12月20日生,仡佬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被告陈某,男,1981年12月27日生,无职业,住址同上,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4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尚源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