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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2309号

陈某甲与陈某乙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309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商福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文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