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309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商福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文新 百度搜索“”
陈某甲与陈某乙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309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商福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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