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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3150号

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1-02-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3150号原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陆斌斌。委托代理人丁炜。被告卢军,男,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俭蓉

代理

审判员  黄晨辰

人民陪审员  赵倩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瑜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