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被执行人代建东,男,1970年12月20日生。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代建东行政非诉一案,本院根据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卢国土资罚字(2015)第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2016)豫1224行审字第3号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豫12**行审字第3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郭新波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卫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