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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执112号之二

何美云与刘万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美云,刘万友

裁判文书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1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美云,女,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施宪章,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司法局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万友,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何美云诉被告刘万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美云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万友给付欠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66元,共计101266元,执行费141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刘万友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何美云800**元,执行费1419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 涛

审判员 方宝元

审判员 王春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跃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