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1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王瑞成,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金鼎机械有限公司,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王瑞成与被执行人青岛金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8456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5◊黄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李嘉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茂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