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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391号

王瑞成与 青岛金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瑞成;青岛金鼎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C}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1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王瑞成,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金鼎机械有限公司,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王瑞成与被执行人青岛金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8456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5◊黄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李嘉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茂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