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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1753号

滦南县姚王庄镇前麻湾砖厂与刘瑞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滦南县姚王庄镇前麻湾砖厂,刘瑞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753号

原告:滦南县姚王庄镇前麻湾砖厂。地址:滦南县姚王庄镇前麻湾村。

法定代表人:刘国青,系该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振平,市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瑞兵,农民。本院审理原告滦南县姚王庄镇前麻湾砖厂与被告刘瑞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滦南县姚王庄镇前麻湾砖厂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南县姚王庄镇前麻湾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崔颂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志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