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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第665号

商丘市悍马鞋业有限公司诉皇震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丘市悍马鞋业有限公司,皇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第665号原告商丘市悍马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甘世坚,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赵祖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伟,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皇震,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悍马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皇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悍马鞋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皇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悍马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商丘市悍马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杨荣方

审判员  王崇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