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1924号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5元,剩余25元退还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员 陈思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宏娟 百度搜索“”
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1924号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5元,剩余25元退还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员 陈思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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