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终53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负责人:韩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宝森,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青云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素霞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瑞瑞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师师以上四位被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陈莽,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孙玉标一审
被告:王平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青云、李素霞、孙瑞瑞、孙师师、孙玉标、一审被告王平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5)砀民一初字第0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姚强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张虹良、
代理
审判员朱珊珊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以与李青云、李素霞、孙瑞瑞、孙师师达成调解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撤回上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青云、李素霞、孙瑞瑞、孙师师按本院(2016)皖13民终5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其他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158元,减半收取3579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强
审 判 员 张虹良
代理
审判员 朱珊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明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