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554号
原告:王金花。
原告:梅某。
法定代理人:王金花,系其母亲。上述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饶进平、周玲,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知海。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金花、梅某与被告梅知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金花、梅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梅知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花、梅某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花、梅某撤回对被告梅知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花、梅某负担。
审 判 员 尚新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高崟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