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1088号
原告:毛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惠民,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钟志平
人民陪审员 胡卫东
人民陪审员 徐梦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丁 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