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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01088号

毛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毛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1088号

原告:毛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惠民,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钟志平

人民陪审员  胡卫东

人民陪审员  徐梦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丁 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