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民初1211号
原告:杨建富。
委托代理人:毛华聪,三门县小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礼娟。
被告:叶冬友。
原告杨建富为与被告陈礼娟、叶冬友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由被告陈礼娟、叶冬友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16日(农历2013年11月14日),被告陈礼娟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另查明,被告陈礼娟、叶冬友于1998年12月3日登记结婚,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陈礼娟、叶冬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杨建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陈礼娟、叶冬友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礼娟、叶冬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一份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章青青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陈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