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358号
原告:李某甲,女,199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李某乙,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汝 杰
人民陪审员 郭天真
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小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