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民初2358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358号

原告:李某甲,女,199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李某乙,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汝 杰

人民陪审员  郭天真

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小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