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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197号

李亚东诉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亚东,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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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李亚东,男,住所地齐齐哈尔铁锋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李亚东申请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101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李亚东案款11973.0元,承担执行费79.59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黑0202执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