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657号原告杨盛茗,无职业。被告张东旺,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盛茗与被告张东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盛茗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盛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盛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