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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2657号

杨盛茗与张东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盛茗,张东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657号原告杨盛茗,无职业。被告张东旺,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盛茗与被告张东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盛茗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盛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盛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