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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146号

赵俊英与李建光、李建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俊英,李建光,李建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赵俊英。被执行人李建光。被执行人李建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俊英与被执行人李建光、李建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执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燕

审判员  王卫东

审判员  张岩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自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