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赵俊英。被执行人李建光。被执行人李建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俊英与被执行人李建光、李建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执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燕
审判员 王卫东
审判员 张岩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自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