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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民二初字第1298号

易爱南与曾林华、曾德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05-23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易爱南;曾林华;曾德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二初字第1298号

原告:易爱南,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区农业局宿舍)。

被告:曾林华,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曾德红,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爱南诉被告曾林华、曾德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易爱南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爱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爱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7.50元,由原告易爱南负担。

审判员  朱军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