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二初字第1298号
原告:易爱南,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区农业局宿舍)。
被告:曾林华,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曾德红,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爱南诉被告曾林华、曾德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易爱南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爱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爱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7.50元,由原告易爱南负担。
审判员 朱军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