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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81执13-2号

岑瑞清、许某等与黄成钢、黄善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岑瑞清,许某,梁英青,许桂安,黄成钢,黄善灵,许秀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8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岑瑞清,女,壮族,教师。申请执行人许某。法定代理人岑瑞清,系许某母亲。申请执行人梁英青,女,壮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许桂安,男,壮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黄成钢,男,壮族,农民。被执行人黄善灵,男,壮族,农民。被执行人许秀芳,女,壮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岑瑞清等人与被执行人黄成钢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的(2009)靖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成钢等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岑瑞清等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25612.8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396.6元,执行费3284元。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成钢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明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车辆、土地、工商登记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对本案的调查结果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6)桂1081执13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农堂文

审判员  周义富

审判员  李健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景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