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362号原告陆某,女,壮族,医生。委托代理人潘新宝,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被告杨某,男,壮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理由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 卢茂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农芳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