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335号
原告:杨振君,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兵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君与被告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振君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杨振君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邹红霞
人民陪审员 张子云
人民陪审员 陈建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大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