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216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陈汉康,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山市燕瑞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赵家材,总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燕瑞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朱尚荣。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燕瑞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燕瑞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3)杭淳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山市燕瑞制冷配件有限公司歇业,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燕瑞制冷配件有限公司查无财产,现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案款325385.90元及违约金39700.59元,律师代理费27478元,公告费56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730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5952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执民字第21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洪来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凌红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