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渝0117民初788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周祚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17民初7884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负责人:周宁川,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杰,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妮,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周祚君,男,汉族,1985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周祚君偿还截止2020年9月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79645.27元、利息15485.26元、消费手续费322.38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518.77元,共计97971.68元;2、请求判令被告周祚君向原告偿还自2020年9月8日起至欠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以尚欠的本金97971.6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每期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3、请求判令被告周祚君承担律师费1500元、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4、请求判令被告周祚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由来 和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被告周祚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祚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下列要素事实: 合同名称及 签订日期 2016年4月22日,被告周祚君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并在阅读领用合约等相关文件后后,抄录以下文字并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 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信用卡号 XXXXXXXXXXX 领卡激活时间 2016年4月28日 信用额度 66500元 账单日 每月7日 还款日 次月2日 透支利率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透支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滞纳金 违约金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2016年9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发布公告,调整“贷记卡滞纳金”项目为“信用卡违约金”,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逾期时间 2019年7月 分期业务手续费 金穗贷记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是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其已出账单一定消费金额提供分期偿还服务的业务,各期限分期业务基准手续费率为:0.6%-1%。 律师费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支付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的,甲方可委托催收机构向乙方催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承担。 欠本欠息 截止2020年9月7日,尚欠信用卡本金79645.27元、利息15485.26元、消费手续费322.3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518.77元,共计97971.68元。

本院认为 1、 关于原告诉请的被告偿还本金、透支利息、复利、分期业务手续费,经审查,《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双方其他约定关于本金、透支利息、复利、分期业务手续费的约定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被告在申请本案信用卡时签字确认同意遵守该合约约定,故被告应按上述约定偿还原告尚欠借款本金、透支利息、复利、分期业务手续费。 2、 被告还应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从2020年9月8日起支付信用卡透支利息、复利至清偿之日止。 3、 原告要求主张截止2020年9月7日的违约金2518.77元及2020年9月8日之后的违约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本案原告方未举示证据与被告通过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的方式和标准,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 原告要求主张律师费1500元,该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限被告周祚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9645.27元及截止2020年9月7日的利息15485.26元(含复利)、分期业务手续费322.38元,合计95452.91元。 二、 限被告周祚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支付从2020年9月8日起清偿完毕为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79645.2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复利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按月计收复利)。 三、 限被告周祚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律师费15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2286.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46.8元,由被告周祚君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 辉

人民陪审员 周媛媛

人民陪审员 张 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左 瑜

书 记 员 黄兴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