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刑初266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个体经营。因吸毒于2009年3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09年3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吸毒于2009年7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09年8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0年3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0年4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止)。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6)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0日19时19分许,被告人周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浙B×××××小型轿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中河路与恒山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周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82mg/100ml。经鉴定,当日从被告人周某抽取的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且其浓度为9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提取血样笔录,抽血录像光盘,机动车行驶证的复印件,网上核实机动车驾驶证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被宣告缓刑后,又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并将前罪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甬仑刑初字第106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某的缓刑。
二、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其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尚未缴纳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叶思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俞佩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