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130号申请执行人白彩林,女,汉族。被执行人马建会,男,汉族。被执行人高美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张东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佳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东旺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佳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柴小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