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茄民初字第186号之一原告张春波,女,1971年3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茄子河区。被告哈尔滨庆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葛庆,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葛庆,男,汉族,哈尔滨庆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朱广岐,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茄子河区。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七台河永利电梯维修有限公司。地址:桃山区同仁新居2号楼。负责人徐晓东,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黑龙江省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媛颖,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茄子河区新东方家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波诉被告朱广岐、哈尔滨庆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葛庆、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七台河永利电梯维修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波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葛庆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波撤回对葛庆的起诉。
审 判 长 韩 雪
人民陪审员 刘婷婷
人民陪审员 李增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靳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