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102民初945号
原告:刘宇,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广西纵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8号天健﹒商务大厦1205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岳。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6年3月23日 待裁事项:原告刘宇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为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