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2民初945号

刘宇与广西纵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纵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宇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102民初945号

原告:刘宇,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广西纵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8号天健﹒商务大厦1205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岳。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6年3月23日 待裁事项:原告刘宇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为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