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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1960号

胡建成、金王平与沈永贵、沈家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永贵,胡建成,金王平,沈家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9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永贵。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建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王平。

原审

被告:沈家康。

上诉人沈永贵为与被上诉人胡建成、金王平,原审被告沈家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3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沈永贵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永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磊

审 判 员  叶金龙

代理

审判员  骆 观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