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9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永贵。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建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王平。
原审
被告:沈家康。
上诉人沈永贵为与被上诉人胡建成、金王平,原审被告沈家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3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沈永贵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永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磊
审 判 员 叶金龙
代理
审判员 骆 观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