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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838号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杨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杨军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838号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涛,经理。被告杨军超,男,1984年8月30日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杨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岳梦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