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30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秦忆,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被执行人潘华,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秦克明,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秦忆、潘华、秦克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沪黄证执字第5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可持本证书向上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秦忆、潘华、秦克明;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人民币1,95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224,751.23元、罚息982,556.19元(截止2016年2月3日)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和罚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执行证书公证费人民币50,000元)。因义务人秦忆、潘华、秦克明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忆、潘华、秦克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相关银行、证券公司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秦忆、潘华、秦克明名下的存款、股票。向市房地产登记处查询得知,被执行人秦克明名下有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金汇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本院已查封该房产(查封期限从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又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得知,被执行人秦克明名下有牌号为沪A1XXXX揽胜极光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从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除此之外,本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秦克明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金汇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目前正在依法处置之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秦克明名下的房产正在依法处置之中,要变现尚需时日。被执行人秦克明名下的车辆目前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秦忆、潘华、秦克明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黄浦公证处(2016)沪黄证执字第5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新
审判员 王宏伟
审判员 俞海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