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24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伟峰,男,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杨参军,男,住柘城县。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柘国土资监(2015)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亚军
审判员 苏长青
审判员 路 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