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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法民执字第645号

申请执行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崔圆X、马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圆X,马XX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XX,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崔圆X,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泌阳县双庙乡XX。被执行人马XX,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泌阳县泌水镇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崔圆X、马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泌法民执字第6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李 森

审判员 陈有辉

审判员 史春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松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