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蓬登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姜炜,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华海现代城1号楼2单元203室。身份证号370684198404141011。被告宁磊,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长安街三弄3号。被告徐涛,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青岛市莱西市李权西南众水村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炜与被告宁磊、徐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军
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
人民陪审员 王宪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商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