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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蓬登民初字第409号

姜炜与宁磊、徐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06-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姜炜;宁磊;徐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蓬登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姜炜,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华海现代城1号楼2单元203室。身份证号370684198404141011。被告宁磊,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长安街三弄3号。被告徐涛,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青岛市莱西市李权西南众水村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炜与被告宁磊、徐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军

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

人民陪审员  王宪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商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