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238-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组织代码26710003-5。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市蚌山区天益酒业食品商行,经营地址蚌埠市蚌山区。经营者:凌利梅,女,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凌利梅在中信银行62269623002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恒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利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