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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执59号

刘彪与李建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彪,李建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4执59号申请执行人刘彪,男,住柘城县。被执行人李建立,男,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刘彪与被执行人李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柘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居所或财产信息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24执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红伟

审判员  王殿华

审判员  董 晓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永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