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1870号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青人社监(2015)罚决字0252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罚决定明确:被处罚人上海祥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19,000.00元。届期,被处罚人上海祥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权利人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依法裁定本案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祥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所在地已拆迁,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文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