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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1502号

刘新涛与河南勤峰置业有限公司、沈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新涛,河南勤峰置业有限公司,沈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502号原告刘新涛。被告河南勤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被告沈明。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涛与被告河南勤峰置业有限公司、沈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新涛未按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三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