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502号原告刘新涛。被告河南勤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被告沈明。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涛与被告河南勤峰置业有限公司、沈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新涛未按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三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