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28民初279号原告康娥梅,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委托代理人黎冬梅,元谋县天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康梅,女,1989年7月24日出生,彝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元谋县。委托代理人张洪虎,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玉溪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职工,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现住玉溪市新平县,系康梅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娥梅诉被告康梅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康娥梅对本案纠纷选择其他方式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娥梅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没有规避国家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权益的行为存在,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康娥梅负担(已付)。
审判员 黎 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