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264-1号原告河南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九都东路名车苑。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广林,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郝春玲,女,汉族,1973年6月3日生,住新安县。被告牛得草,男,汉族,1985年7月29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春玲、牛得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河南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冀翠红
审 判 员 陈寿卫
审 判 员 李雅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宋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