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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初字第264-1号

河南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郝春玲、牛得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南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郝春玲;牛得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264-1号原告河南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九都东路名车苑。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广林,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郝春玲,女,汉族,1973年6月3日生,住新安县。被告牛得草,男,汉族,1985年7月29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春玲、牛得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河南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冀翠红

审 判 员 陈寿卫

审 判 员 李雅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宋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