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713号申请执行人郭云。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刘玄,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劳人仲裁字(2016)第2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向郭云支付工资21856.23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2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84.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宗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游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