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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713号

郭云与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云,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713号申请执行人郭云。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刘玄,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劳人仲裁字(2016)第2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向郭云支付工资21856.23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2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84.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宗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游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