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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1205号

张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20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曾某某,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阳光家园3号楼2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爱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晗 来自